对话剪辑短视频侵权吗 短视频“叙事套路”相似,构成抄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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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叙事套路”相似,构成抄袭吗?

“悬疑反转”“重生复仇”“职场逆袭”……短视频创作中的“叙事套路”相似,构成抄袭吗?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起涉短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中作出判决,明确了剧情类短视频创作中的版权保护边界。

案情简介

某短视频平台千万粉丝博主A的短视频一经发布就引起热议,点赞数高达157万。然而,同一短视频平台博主B称上述视频“抄袭”了自己先前发布的短视频。B所在的MCN公司甲公司将A所在的MCN公司乙公司起诉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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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视频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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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视频片段

原告甲公司主张, 被诉侵权视频与权利视频在作品的主题立意、故事主线等方面均有明显的相似之处。如剧情中恋爱前期,女主心甘情愿地为男主付出,男主也珍视女主的付出;恋爱后期,男主逐渐将女主的付出视为理所当然,甚至将女主越推越远。女主意识到这一切后,最终选择离开。具体比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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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乙公司辩称, 两作品的剪辑手法、故事情节设置、配乐选择等方面均不同,且双方短视频内容中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和人物对话台词大多属于公共领域表达方式,或者已进入公众领域使用,属于“叙事套路”,不构成对权利视频的侵权。被告认为两部作品的剪辑思路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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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判断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前提在于权利人主张的作品要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在短视频创作中,区分“思想”与“表达”是版权保护的核心问题之一。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本案中,通过对权利视频和被诉侵权视频进行抽象概括,两者的主题思想均为“男生在恋爱初期对女生付出真心,转变为恋爱后期的埋怨嫌弃,直至感情破裂无可挽回”,这属于思想而非表达,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较对象。而对于短视频而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包括故事的推进、镜头的剪辑手法、配乐的选取搭配、场景的设计安排等。本案中,两个作品的多处具体情节虽然有相似之处,但相关情节均取自早先创作或者公有领域素材,不能作为权利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内容进行保护;此外的情节在内容、镜头转换及其在视频中分属的位置与作用均不相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经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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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类短视频思想表达二分法示意图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内涵是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若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应当是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需首先判断权利人主张的作品要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剧情类短视频一般虽然长度较短、情节相对简单、流量化属性强,但其创作思想与表达界限的划分较为复杂。短视频创作中的思想一般泛指抽象的概念、主题、创意、方法、逻辑等,例如“重生复仇”的剧情框架、“甜宠恋爱”的情感模式、“悬疑反转”的叙事套路。短视频创作中的表达一般指思想的具体呈现方式,包括角色设定、台词、场景设计、镜头语言、音乐、剪辑节奏等。例如主角重生后如何一步步复仇的具体情节、甜宠剧中男女主的互动细节。

单纯的短视频创作中的叙事套路,例如本案中的“男生在恋爱初期对女生付出真心,转变为恋爱后期的埋怨嫌弃,直至感情破裂无可挽回”停留在思想层面,无法作为是否构成抄袭的判断依据。只有当“叙事套路+具体情节”相结合,即叙事情节的具体细节、前后衔接、逻辑编排呈现出个性化的故事发展脉络、有独创性的谋篇布局展现时,这样的表达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法官提示

如何避免在短视频创作过程中出现侵权?

一是要明确公共领域与原创表达的差异,如单纯使用通用模板(如“霸道总裁追妻”)侵权风险较小,但需避免复制具体台词、人设细节(如人物的特定口头禅或标志性动作);

二是要在改编过程中作出实质性创新,若借鉴他人创意,建议通过角色重塑、情节重构、视觉风格差异形成新表达;

三是借助技术,实现创作过程的独创性,例如运用独特的运镜方式、原创配乐、特效设计可强化表达独特性。

法官简介

对话剪辑短视频侵权吗 短视频“叙事套路”相似,构成抄袭吗?

法官 王彦杰

王彦杰,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自2023年9月从北京知产法院调入。协助审理的案件入选中国法院年度十大知产案件、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产案件、北京法院知产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主笔撰写和参与执笔的课题报告获最高院年度司法研究优秀课题,北京高院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供稿:王彦杰、张乃毓

编辑:江萍

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视频,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来源:山东高法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张某因情感纠纷使用其抖音账号,将其所拍摄的王某与赵某对话的视频公开发布,并在视频描述及评论区配以辱骂性言论。该视频首次发布后,收到点赞26条、评论22条,被转发12次。后张某又两次发布该视频。2024年6月,王某向派出所报警。

2024年7月,王某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立即删除在抖音等平台发布的相关视频;2.张某立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抖音等平台置顶发布并推送赔礼道歉声明,至少保留六个月以上;3.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自然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赵某于2018年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张某将带有王某形象的视频配以未经证实的辱骂性语言,多次发布到抖音平台,影响了王某的正常社会评价。张某明知可能对王某产生社会公众降低对其社会评价的后果,仍然在抖音中多次发布可能损害王某声誉的视频,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现张某虽已删除案涉视频,但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给王某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王某作为被侵权人有权向张某主张其赔礼道歉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道歉视频。对王某主张的10000元精神抚慰金,本院认为,张某实施的上述侵权行为虽致王某精神上出现痛苦,但王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因上述侵权行为产生了严重精神损害,故对王某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发表道歉声明且保持道歉声明为发布状态持续十日,向原告王某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任颖 周村法院文昌湖法庭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律保护名誉权的目的在于维护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不被侵害,保护民事主体社会交往能够正常进行。

司法实践中,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条件为: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他人名誉的过错行为。这种过错既表现为故意,也表现为过失。“侮辱”是指以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则指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不实情况,并加以张扬、散布的行为。即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真实客观,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二是侵害名誉的行为特定指向受害人。名誉权的主体具有普遍性。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是在针对特定人时才损害特定主体的名誉权,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指向不特定的主体,则不能认为该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三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法律意义上的“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因此如果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没有被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所知悉,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也就不存在降低或者受损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四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不以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为标准,而以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张某在抖音平台多次公开发布有关王某的不实视频,并配以侮辱性文字,引发社会不特定对象评论和点赞,降低了王某的社会评价。张某的行为构成诋毁及污蔑,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权在网络空间同样受法律保护。我们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尊重他人,理性表达,谨言慎行,遇到纠纷时也要采取合理合法方式处理,切勿动辄通过公共平台宣泄个人不良情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周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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